騎車人摔倒身亡公路局賠16萬 這是碰國傢的瓷嗎?
騎車人摔倒身亡公路局賠16萬 這是碰國傢的瓷嗎? www.prolieve-asia.com 原標題:騎車摔倒身亡,公路局賠16萬:這是“碰國傢的瓷”嗎? 近日,一則判決書引發公眾關註。據《大河報》報道,河南省許昌市賀某在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傢人認為該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隱患,遂將該道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3月14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許昌市某區公路管理局承擔20%的責任,支付受害人傢屬16萬餘元。 在未與任何車輛和行人相撞的情況下,賀某的意外死亡與“事發路段道路標線缺失、道路邊緣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有關,這是賀某傢屬作為原告的起訴理由,原告在法庭出示瞭事故現場的照片等證據,向法官證實瞭“安全隱患”確實存在。這一安全隱患與賀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形成瞭部分“因果聯系”,這是支撐法院判決的核心事實依據。 法院最終的判決,支持瞭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這16萬元的賠償,暫且可以緩解一下這個悲傷傢庭的傷痛。但案後,吸引公眾繼續關註的是,對於公路的維護、修繕的法定責任,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如何來行使和承擔。 說法 從侵權法角度追究公路局的法律責任,對於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意義不言而喻。如果從公路管理部門自身的法定行政管理職責立場上看待本案,除瞭經濟上賠償,行政管理上的責任,恐怕也難以逃避。 依據公路法第8條規定,許昌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許昌轄區內的公路工作,可以決定由許昌市公路局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依法院判決“許昌市公路局作為事故發生路段養護單位”也證實瞭被告即許昌市公路局是這次意外交通事故中的一個責任方。依據公路法第33條、35條、40條規定,對於轄區公路的建設和修復,許昌市公路局“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及時修復”,確保“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道路是以維護和增進公共福祉為目的,有關行政部門直接提供於公眾使用,即任何人都有權利使用,但沒有權利排他使用的典型公物。公物需要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公眾安全無礙地使用,這一責任是公路局的法定職責,亦是被告成為本案擔責主體的核心依據。因此,除瞭賠償,公路部門還須盡快修復案發路段的瑕疵,消除...